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熊**、新疆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6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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