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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叶**、焦**、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与被告叶**、焦**、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焦**、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诉称,2013年9月16日,原告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七队给被告干活时被大木板砸成重伤,当即被送往自治区职业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瘫痪,后因经济困难住院77天后,于2013年12月2日出院回四川,因病情反复又于2013年12月9日入四川省**科医院住院治疗29天后,在2014年1月6日出院在家修养,2015年3月16日原告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鉴定结论确认原告三级伤残,护理依赖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自原告受伤起至今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第一次住院的部分费用,再未赔偿原告任何费用,现原告瘫痪在家,生活不能自理,完全由妻子护理照顾,2人都没有任何收入,原告还有个上小学4年级的小女儿,全家仅凭大女儿在外地打工的1000多元微薄收入糊口,生活非常困难,被告对原告的受伤都有一定的责任,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2362元、误工费15800元、住院陪护费15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72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4390元、伤残赔偿金371424元、护理费870512元、伤残鉴定费1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89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叶**、焦**、吴**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原告以入院前3小时在干活时不慎被大木板砸伤腰背部,致胸腰背部疼痛剧烈,伴腰部功能活动受限,不能站立行走活动,双下肢麻木,感觉迟钝,双下肢无力到新**病医院入院就诊,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腰3脊髓完全性损伤至截瘫、神经源性膀胱、肠道功能障碍、慢性尿路感染、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上段)。住院77天后,于2013年12月2日出院,出院医嘱:1、建议继续双下肢关节活动度训练,保持关节活动度,防止关节僵硬盟主粘连;2、定时定量饮水、间歇导尿一日三次、每月复查尿液分析及尿沉渣测定、尿培养、膀胱内容量测定、膀胱残余尿量测定、膀胱压力测定、泌尿系B超、双下肢静脉彩超等检查及时了解有无并发症发生;3、门诊随访,避免坠床跌倒发生。原告廖**此次住院医疗费107922.23元。

2013年12月9日,原告廖**在四川省**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月6日出院,此次住院原告自付医疗费2628.93元。原告另行支付门诊医疗费205元。

2015年3月16日,原告廖**委托绵阳**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原告伤残程度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2、原告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支付鉴定费1400元。

原告提供一份被告焦**(乙方)与叶*建(甲方)签订一份工程施工、装修安全责任自愿承诺书(复印件),承诺书约定:甲方2013年9月1日将三宫七队工程木工、瓦工及相关工程发包给乙方进行劳务部分施工。叶*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被告焦**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时间为2013年9月16日。

原告受伤时提供劳务的自建房工程位于本市新市区二工乡三工村七队,2005年7月27日该自建房登记所有人为撒吉兰,原告提供一份2011年6月2日撒吉兰、马**与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提供劳务时该自建房房屋实际房主不是撒吉兰,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了对撒吉兰的起诉,经释明,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不向江**主张权利。

原告提供一份2013年9月21日焦**出具的一份借条(复印件),借条内容为:今借叶**现金贰万元整。原告提供这份证据用于证明叶**与叶*建为同一人、被告叶**以借支形式向焦**支付工程款。原告提供一份吴**向焦**出具的收条(复印件),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焦**承包的三宫江*私建房劳务费贰万元整,至2013年9月29日止合计86000元,与江*房主无任何经济债务关系,特此承诺。吴**在收款人处签署“木工吴**”,原告提供这份证据用于证明吴**从焦**处承包了原告提供劳务工程的木工工程。原告陈述上述工程施工装修安全责任自愿承诺书、借条、收条、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均系被告焦**提供,原告自认被告吴**找其在该工程中做木工。

原告廖**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廖**妻子为王**,长女廖**出生于1994年6月8日,二女廖**出生于2004年1月31日。

以上事实有出院病史总结、出院证明书、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门诊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工程施工装修安全责任自愿承诺书、借条、收条、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信息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困难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自认被告吴**找其做木工,原告廖**提供劳务的自建房工程系被告叶**承包,被告叶**将工程转包被告焦**,被告焦**将木工工程转包被告吴**,廖**在该自建房工程提供木工劳务时受伤,被告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劳务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叶**、焦**应当对原告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2362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共产生医疗费110756.16元,原告自认被告支付过部分医疗费,仅主张32362元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5800元,结合原告伤情,原告仅主张其住院106天的误工费,系原告行使处分权,原告参照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407元/年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参照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407元/年主张的住院陪护费15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2720元,原告按120元/天计算住院106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5000元,因无相应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4390元,结合原告伤情、医治次数、居住地点等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371424元,原告构成三级伤残,原告参照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3214元/年,按80%的系数计算20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残疾护理费870512元,原告已构成三级伤残,经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年龄、身体状况及社会物价变化等多方面因素,决定以8年为一护理周期,按照大部分护理依赖最高80%的系数暂支持原告自定残之日起8年的残疾护理费348204.8元(54407元/年×8年×80%),护理期届满后原告可再行主张;对原告主张的伤残鉴定费1400元,有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1898元,扣除廖**妻子应承担的扶养义务后,本院参照2014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民家庭年平均消费性支出17685元/年确认原告次女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1897.5元(17685元/年×7年÷2);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结合原告伤残等级,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赔偿原告廖**医疗费32362元;

二、被告吴**赔偿原告廖**误工费15800元;

三、被告吴**赔偿原告廖**住院陪护费15800元;

四、被告吴**赔偿原告廖**住院伙食补助费12720元;

五、被告吴**赔偿原告廖**交通费4390元;

六、被告吴**赔偿原告廖**伤残赔偿金371424元;

七、被告吴**赔偿原告廖**残疾护理费348204.8元;

八、被告吴**赔偿原告廖**伤残鉴定费1400元;

九、被告吴**赔偿原告廖**被抚养人生活费61897.5元;

十、被告吴**赔偿原告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十一、被告叶**、焦家全对被告吴**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驳回原告廖**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核定给付金额883998.3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2639.98元,由被告吴**负担,与执行款一并给付。邮寄送达费100元,公告送达费320元,由被告吴**负担。

上述应给付原告款项884418.3元,被告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应交案件受理费12639.98元,被告吴**应与执行款一并给付,被告叶**、焦家全对被告吴**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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