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张**、张**、李**与被告李*、丁*、乌鲁木**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人民政府、乌鲁木**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六十户乡人民政府、乌鲁木**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六十户乡三宫**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张**、张**、李**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张**、张**、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张**、张**、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2.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刘**、张**、张**、李**6532.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