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9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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