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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新疆泽**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高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吴**已交),减半收取77.5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余款77.50元由本院退还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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