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高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吴**已交),减半收取77.5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余款77.50元由本院退还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