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光正**限公司与乌鲁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头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光**司于2016年3月14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光**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故对于上诉人光**司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65元(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73.33元,余款573.3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