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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建材厂与麦盖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莎车县嘉美石**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莎车**建材厂的委托代理人汤治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盖提**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2014年,原告给被告陆续提供石灰,被告承诺货到后付款,但被告多次拖欠货款累计达138800元,2014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88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欠原告材料款138800元。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被告于2014年8月29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石灰款138800元的事实。

经庭审核实,该欠条落款有被告单位的公章并有负责人的签字,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放弃抗辩质证权利,故对原告出具的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以下事实:2013年开始原被告协商口头达成买卖协议,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石灰,之后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赊账购买石灰,截止2014年8月29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石灰款138800元未付,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38800元的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88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欠原告138800元石灰款是客观属实的,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88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与其不利的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麦盖提**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莎车**建材厂石灰款13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喀什**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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