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覃**与被告季*、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覃**撤回对被告季*、季**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3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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