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库尔**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库尔**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库尔**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2元,由原告新疆**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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