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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一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人徐*、陈**,被上诉人徐国军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一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合计778.5元,由被上诉人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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