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库尔勒**责任公司与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库尔**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库尔**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库尔**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2元,由原告新疆**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