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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邱某某承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31元,减半收取17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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