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身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13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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