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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身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13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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