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已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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