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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诉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已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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