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生产建设兵**中学与新疆君豪**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中学(以下简称兵团二中)诉被告新疆君豪**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房产)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被告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君豪房产住所地在五家渠青经开发区,该地域属兵团范围,且涉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法人,故本案应由兵团农六**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虚假宣传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在《都市消费晨报》、《乌鲁木齐晚报》上发布“君豪·御玺”的楼盘广告涉及虚假宣传,故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乌鲁木齐市,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新疆君豪**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被告如逾期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管辖权异议受理费7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