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蒋**与被告费基*、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殷**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殷**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3.6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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