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华**有限公司与李*、宋**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疆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宋**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集团)有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4500723.83元,已执行标的4405890.59元,未执行标的为94833.2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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