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巩*因与被申请人中**司第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运输公司、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乌**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