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被告新疆**限公司,被告冯**,被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梁**,被告冯**,被告新疆**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被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816元,减半收取84408元,由原告新**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