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多**有限公司与何**等股权转让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被告新疆**限公司,被告冯**,被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1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查封、扣押被告何**、被告冯**、被告新疆**限公司、被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2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新疆嘉**限公司名下的证号为玛国用(2015)第207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2015年12月1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新**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何**、被告冯**、被告新**限公司、被告石河子**限责任公司2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新疆嘉**限公司名下的证号为玛国用(2015)第207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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