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光诉被告巴州拓**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春光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刘春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8元,由原告刘春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西**公司与雅**公司、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巴州人社局不服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有与万宁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巴州**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巨**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依不拉音艾**与新疆金**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新疆神**任公司与新疆济仁**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塔**有限公司诉张*公司决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新疆神**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新**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