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依**与被告新疆**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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