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被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瓦提农场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9.39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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