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库尔勒天**责任公司诉被告和静天山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和静天山绿**责任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其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静天山绿**责任公司拒缴诉讼费的行为不符合诉讼规范,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和静天山绿**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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