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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马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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