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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与唐*、李**、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新疆银**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与被告唐*、李**、中国人民财**木齐市分公司、新疆银**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荆**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218554.35元,收案件受理费4578.32元(原告荆**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99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负担25元,退还原告荆**4553.3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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