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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采运住友支**任公司与新疆中收农牧**公司、秦**、何**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乌鲁木齐采运住友支**任公司诉被告新疆中收农牧**公司、秦**、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采运住友支**任公司诉被告新疆中收农牧**公司、秦**、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9052.05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9027.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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