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巴州建**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88.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库尔勒天**责任公司与和静天山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俞**与许*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新疆巴音**瓦提农场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王*与新疆巴音**瓦提农场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康正农**尔勒分公司与梁**、库尔勒**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有限公司与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廖**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诉马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郭**、孙*、李工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与刘**土地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