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发明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发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发明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发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63元,由原告闫发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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