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新疆天**有限公司价值81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薛**、担保人**易有限公司用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担保人薛**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房屋产权手续。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乌鲁木**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房屋产权手续。
三、查封、冻结担保人乌鲁木**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xxxxx房房屋产权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