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有限公司、吕**、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昌吉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昌**款有限公司负担。剩余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昌**款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