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密地区分行与买尔·托合提、绕**、赛**、卡**、阿也提古丽·艾买提、海仁沙古丽·沙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5)哈**8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了(2015)哈*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衣买尔·托合提、绕孜·日扎克、赛买提·乃**、卡**·艾**、阿也提古丽·艾**、海仁沙**·沙力的财产线索并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恢复(2015)哈*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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