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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