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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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