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有限公司、曹*、乌鲁木齐县司法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有限公司、曹*、乌鲁木齐县司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乌鲁**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有限公司、被告曹*、被告乌鲁木齐县司法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7.98元(原告乌鲁**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3.99元,由原告乌鲁**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