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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a塔**与巴州银**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司**力克诉被告银**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司**力克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司**力克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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