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司**力克诉被告银**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司**力克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司**力克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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