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曹**所有权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何*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承担,剩余150元本院退还原告何*。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何*与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嘉里大**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乌鲁木齐市**黄河路支行与新疆德**任公司、新疆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原告白**与被告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军与田*,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单**、李**、单婷婷与蔡*正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白**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牟**、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