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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曹**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曹**所有权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何*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承担,剩余150元本院退还原告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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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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