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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黄河路支行与新疆德**任公司、新疆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6号

案件描述

申请人乌鲁木**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德**任公司、新疆棉**限公司、新疆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德**任公司、新疆棉**限公司、新疆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价值30165000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黄河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德**任公司、新疆棉**限公司、新疆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总额为3016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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