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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候义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候义儒、被上诉人昌**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在二审中提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被上诉人候义儒、被上诉人昌**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上诉人杨*撤回上诉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上诉人杨*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合计7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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