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塔城市麻辣煮艺火锅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塔城市麻辣煮艺火锅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原告刘**在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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