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塔城市**合作社、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育诉被告塔城市康禾牧业专业合作社、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育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2.2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6.14元,邮寄费160元,合计1066.14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