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没收伪造的李××身份证、户口薄一本、结婚证二本。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撤回上诉。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