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与被告邱*、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对被告邱*、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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