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邱*、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与被告邱*、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对被告邱*、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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