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泊**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被告(反诉原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反诉原告)梁**的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被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自行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原告霍*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业开发区荣奥德利汽配销售部与乌鲁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新疆泊**限公司与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乌鲁木**业开发区荣奥德利汽配销售部与巴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左**与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左**、新疆守**责任公司与贾国路**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陈**与新疆绿**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万忠诉阿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慧**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