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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泊**限公司与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泊**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被告(反诉原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反诉原告)梁**的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被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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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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