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察检公刑诉(2015)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2日22时许,李*叫上张*等7人驾驶两辆车到孙扎齐乡被告人朱*家,质问朱*和盛*(李*的外甥女)来往一事。张*、李*等5人进入朱*家中,李*在质问朱*后,扇了朱*一巴掌,朱*(朱*父亲)、刘*(朱*母亲)上前劝阻,双方发生争吵,张*打了朱*一巴掌,刘*、朱*、李*、张*等人遂发生推搡、撕打,朱*见状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向正与朱*撕打的张*砍去,张*在挡刀的过程中,右手臂被砍伤,后双方争抢菜刀,张*、李*等人相继跑出朱*家,后张*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损伤程度为轻伤,朱*、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前半部分属实,后半部分不属实,我是拿刀了,但我没有砍。

被告人朱*的辩护人刘*辩护称,1、案件在程序上存在问题,本案的立案来源并非110报警,而是朱*自首。2、被告人朱*的行为是在家庭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一种防卫,不存在主观的故意,是被害人一伙人对其实施了殴打,使其及家人陷于危险之中,他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也可能是防卫过当的行为。3、伤害的行为是否存在问题,五个加害人到被告人家中,五个人的陈述肯定是倾向张*的,并且所有证人及张*本人的供述都不一致。4、鉴定结论中有两个结论,一个是刀伤,一个是挫裂伤,张*所述有两处刀伤,与其他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不一致。众人在夺刀,无法证实到底是谁怎样伤到了张*。根据证人证言,参与夺刀的有多人,且场面极为混乱,不排除误伤的情况。综上,朱*的行为是在受到威胁时的反击和防卫行为,被害人的伤不能证明是朱*所致,故被告人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22时许,李*叫上张*等7人驾驶两辆车到孙扎齐乡被告人朱*家,质问朱*和盛*(李*的外甥女)来往一事。张*、李*等5人进入朱*家后,李**质问被告人朱*,并扇了被告人朱*一巴掌。朱*(朱*父亲)、刘*(朱*母亲)上前劝阻时,双方发生争吵,张*打了朱*一巴掌,刘*、朱*、李*、张*等人遂发生推搡、撕打,朱*见状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向正与朱*撕打的张*砍去,张*在挡刀的过程中,右手臂被砍伤,后双方争抢菜刀,张*、李*等人相继跑出朱*家,后张*被送往医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朱*与其家人到孙**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民警将朱*的父亲朱*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张*损伤程度为轻伤,朱*、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驻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朱*的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筠连县,朱*已年满21周岁。

2.到案经过证实:朱*送父亲朱*到伊宁**十一医院,办案民警将朱*从军区医院传唤至派出所。

3.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实:朱*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4.张*、刘*、朱*医疗证明材料证实三人受伤后均去医院进行了治疗。

5.证人韩某自书材料、证言证实:2013年8月22晚,其与某、张*等前往朱*家,李*打了朱*一巴掌后,朱*的父母上前护着朱*,张*与朱*的父母发生争吵,撕打,朱*拿起厨房的菜刀砍了张*,后双方开始抢夺菜刀,朱*的父亲在抢夺菜刀的过程中左耳受伤。

6.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李*因其外甥女与朱*来往遂叫上张*到朱*家警告朱*,朱*的父母与李*、张*发生争吵和推搡,朱*持菜刀砍向推搡的人,后发现朱*的父亲左耳流血,张*右胳膊有伤口,朱*及朱某、张*开始抢夺菜刀,后李*、张*等人跑出朱*家,朱*母亲手持一根铁棍砸李*一起来的一辆车。

7.证人谢*的证言证实:张*等人到朱*家,双方发生争吵,张*一方的人先打了朱*,朱*的父母护着朱*,朱*拿了一把菜刀进到屋内,就听到对方喊砍人了,朱*的耳朵在流血。

8.证人周*的证言证实:看到张*等人到朱*家,与朱*家人发生争吵,朱*的脖子大量流血,朱*和对方的一个人(张*)在抢菜刀。

9.证人陈*的证言证实:陈*由张*叫上一起到朱*家,张*口袋装着韩*的警棍。张*的朋友(李*)扇了朱*两巴掌,朱*的父亲进行劝说李*,后张*扇了朱*一巴掌,朱*的父母进行劝阻,张*开始打朱*的父母,朱*去外间房子拿来菜刀砍了张*一刀,陈*看到砍人后就离开现场。

10.证人赵*的证言证实:其与张*等人一起到朱*家,赵*没有进朱*房子,只在车上坐着,看到张*头部和手臂受伤从朱*家跑出来,听张*说是朱*砍的。

11.证人邓*的证言证实:张*等人到朱*房子找朱*,李*打了朱*,邓*和朱*的父母进行劝阻,后张*等人开始打朱*的父母,朱*进厨房拿了菜刀,随后双方抢夺菜刀,在抢夺菜刀过程中,朱*的头部和耳朵受伤。朱*的母亲抢过张*带的警棍打了张*背部。

12.证人朱*的证言证实:李*等进到朱*家以后,在李*质问朱*与其外甥女的事时,李*用矿泉水瓶子打了朱*,朱*的妻子听到此事以后,说要离开朱*家,朱*的母亲刘*非常生气就骂张*等人,张*等人开始打刘*。双方相互推搡、撕打。后朱*发现自己满脸是血。

13.证人刘*的证言证实:李*打了朱*,双方开始撕打,后刘*离开现场,回来时发现满地是血。

14.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张*等人到朱*家,李*在质问朱*的过程中打了朱*,朱*的父母进行劝阻,张*打了朱*一巴掌,朱*的父母与张*发生拉扯,朱*拿了一把菜刀砍了张*的右手臂。

15.被害人张*的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8月22日晚,张*受李*的邀请去朱小*家,为李**的侄女与朱小*交往一事吓唬和警告朱小*。当晚共有8个人到朱小*家,张**叫来的有星*、杨*、韩*、赵*,进朱小*房子的有5个人。双方因李*的外甥女与朱小*来往的事发生争吵,进而朱小*的父母与张*、李*等人撕打在一起,朱小*手持菜刀将张*右手臂砍了一刀。

16.被告人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8月22日晚,张*等到朱*家,质问朱*与盛*交往的事,随后张*等人与朱*及朱*家人发生推搡、撕打时,朱*从厨房拿了菜刀要砍张*等人的事实。

17.(2014)察公伤检字第28号人身伤害检验鉴定书证实: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18.(2013)察公伤检字第71号人身伤害检验鉴定书证实:朱*的母亲刘*的伤情为轻微伤。

19.(2013)察公伤检字第70号人身伤害检验鉴定书证实:朱*的父亲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7张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和状况。

21、菜刀一把证实:为实施伤害的作案工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的问题:第一,本案案件来源系110报警,但被告人朱*具有去派出所主动投案的情节;第二、被告人朱*持刀伤害张*的事实有多名证人证实,应当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证人证言不一致的问题,因现场共有多人在场,并相互撕扯、推搡,现场混乱,各证人证言客观上可能存在细节不一致的地方,但基于被害人具有过错,对被告人朱*在量刑时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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