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学校与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技学校与被上诉人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技学校以与姚**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姚**确认双方纠纷已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技学校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技学校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新**学校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新**学校负担,余款5元由原审法院退还新**学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新**学校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学校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新**学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