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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O一团与五家渠**发有限公司企业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O一团(以下简称一O一团)与被告五家渠**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O一团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鑫**公司名下价值840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一O一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告鑫**公司名下价值8400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转让、典当、赠与等。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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