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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鹏**有限公司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上诉人鹏**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鹏**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疆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鹏**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945元,本院减半收取2472.50元,由鹏**司负担,余款2472.50元由本院退还鹏**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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