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因与被告黄**有限公司、黄石华**限供公司五家渠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