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马*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8062元,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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