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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克里木?伊力牙孜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8.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9.11元,退还原告349.1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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